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嗣晟建工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镇级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7709号
原告: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4084699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嗣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2号一栋3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84584958R。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镇级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污水处理厂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lMA607WQFI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嗣晟建工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镇级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674元。原告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向 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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