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慧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嘉善商初字第140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颜伟新。
被告:***。
被告:***。
被告:上海慧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宝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慧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787元,诉讼保全费770元,合计155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范璐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佳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