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慧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方大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慧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民申2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方大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冬珠,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慧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宝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方大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慧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方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案情复杂,一审适用简易程序错误。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正公司)无工程设计资质,无权就工程修复方案出具鉴定意见。就修复费用询价,一审法院以一个人的意见作为定案依据,过于草率。(二)系争工程质量不合格,方大公司有理由迟延支付工程余款,无需支付工程款利息。(三)慧谷公司逾期竣工显属违约,理应支付违约金。(四)一、二审就工程款和返工费用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本案不应以备案合同作为定案依据;2万元的银行罚款应当由慧谷公司承担;慧谷公司工作人员沈兰珍领取的劳保用品也应视为方大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方大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首先,方大公司主张源正公司无相应资质就工程修复方案进行鉴定,但未就源正公司必须具有工程设计资质方可进行修复方案鉴定举证证明。源正公司就系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其就修复方案一并鉴定,并无不当。关于修复费用的询价,一审法院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向上海求是工程造价有限公司进行询价,询价结论亦系上海求是工程造价有限公司的意见。方大公司主张询价意见系个人意见,依据不足。其次,系争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已实际交付方大公司使用,方大公司理应按约支付工程价款。一、二审法院判决方大公司承担工程款利息,于法有据。方大公司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依据不足。再次,系争备案合同后于双方之前所签施工合同,一、二审法院根据后合同优于前合同的原则,认定双方应按照备案合同履行,并无不当。方大公司提出的其余再审理由,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方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方大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张心全
审判员 李 烨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伯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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