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慧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慧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方大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字第282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慧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宝弟。
被执行人上海方大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冬珠。
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466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50,942及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人民币168,411.5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2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潘永华、审判员叶军、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除本院查封的坐落于上海枫泾工业园区环东一路XXX号房地产外,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述房地产。鉴于评估、拍卖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本院(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466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永华
审判员  叶 军
审判员  章 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中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