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慧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执复88号
申请复议人(被申请人)上海国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安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维雨。
保全申请人上海慧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芙蓉二村18号。
法定代表人夏慰忠。
申请复议人上海国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大电气)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称金山法院)(2017)沪0116执异59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山法院在审理(2016)沪0116民初7222号上海慧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慧谷建筑)与国大电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国大电气以超标的查封为由,向金山法院提出保全异议,要求金山法院退还该案保全查封的其向金山法院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310万元。
金山法院经审查,慧谷建筑诉国大电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当日,慧谷建筑向该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该院于当日作出(2016)沪0116民初7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申请,冻结国大电气的银行存款6,174,041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后金山法院冻结了国大电气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各1个(实际冻结金额农行为1,163.75元,工行为6.87元),查封了国大电气名下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安路XXX号不动产(厂房)。
2016年8月12日,国大电气向金山法院缴纳现金310万元,以及担保人刘维雨、吴某、刘某名下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作为担保,书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工业厂房及银行账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2016年8月15日,该院裁定查封担保人刘维雨、吴某、刘某名下上述房产,同时解除对国大电气名下工业厂房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金山法院认为:国大电气以其提供的担保超出了诉讼保全标的为由,请求法院退回其缴纳的保证金310万元。国大电气的上述请求违反了其要求解除对工业厂房及银行账户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故于2017年7月1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2017)沪0116执异59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国大电气的异议申请。
国大电气不服上述异议裁定,以相同的理由,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本院撤销上述裁定,支持其异议请求。
本院经审查,执行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生效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国大电气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等为证,可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保全申请人慧谷建筑诉讼标的金额为617万余元。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国大电气为解除被金山法院诉讼保全查封的该公司名下房产及银行账户,向金山法院缴纳了现金310万元及刘维雨、吴珍飞、刘淑瑜的房地产作为担保。现国大电气以超标的保全查封为由,请求金山法院解除对310万元的查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国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执异5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阮 国 平
审判员 吉 顺 祥
审判员 徐林祥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立 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