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5民初3681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内蒙古隆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武装部家属楼南楼中单元4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5MA0PQJ759E。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隆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