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隆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隆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5民初3681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内蒙古隆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武装部家属楼南楼中单元4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5MA0PQJ759E。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隆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