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8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7栋13楼1306、1307、1308。
法定代表人:唐佶可。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涛,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彦沁,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东信锅炉辅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官仓镇柿子树村5组。
法定代表人:钟义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东信锅炉辅机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9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李玲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成都东信锅炉辅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调解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询问后,四川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成都东信锅炉辅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东信锅炉辅机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四川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94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成都东信锅炉辅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15元,由成都东信锅炉辅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9元,减半收取为8214.5元,由四川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