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市新元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陕0881执291号
神木市新元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
你与四川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7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项目款524000元。
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
开户银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
户名:神木市人民法院案款。
账号:2800080000000390065686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赵建雄联系电话:0912-830****
地址:神木镇东兴街北段邮编:7193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