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地高原勘探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中地高原勘探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28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地高原勘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惠敏,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10号楼308房。
法定代表人悦红军,职务经理。
山西中地高原勘探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探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的(2019)晋0428民初7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信息、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了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428执1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瑞安
人民陪审员  许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