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正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安正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申12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安正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工业园区通港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淮安正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进公司)与被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正进公司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正进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安正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