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广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西安广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92民初13073号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87号之一第二层(部位:223房)。
法定代表人:张延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斌,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广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惠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林,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广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由审判员张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斌、被告西安广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宋亚林在线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0元(其中,律师费3000元,转让及服务费1000元,经济损失6000元);2.判令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行为;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撤回第2项诉请。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6日,《生命时报》社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其合法拥有附件作品的著作权,现将该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章无忧公司)。后文章无忧公司将《版权声明书》中所载作品及约定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法获得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附件作品包括《生命时报》社创作并发表在微信公众号“生命时报”的作品《连续8年夺冠的“最佳饮食方式”!专家说,中国人的体质要这样吃》。被告未经原告和原著作权人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西安网(××)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原告权利作品。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西安广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电子证据存证文件是由第三方机构作出,真实性无法确认,其主体不具备资格。被告已经删除案涉文章,停止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票据,依法不应支持。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被告转载文章的行为非营利性行为,无违法所得。
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本案有关事实认定如下:
一、当事人主体情况
原告成立于2018年2月24日,经营范围是文化艺术业。
被告成立于2012年9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广告节目的制作、策划、发布、代理、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制作,互联网相关业务开发,体育赛事的组织策划等。“西安网”(××)是被告备案登记的网站。
二、案涉作品的权属情况
原告为证明其为案涉图片的著作权人,提交了1.《生命时报》社于2018年10月16日出具的《声明书》,内容为:我方《生命时报》社合法拥有附件中所列原创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现将该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文章无忧公司,并承诺同意其有权自主将下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受让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转让前后互联网侵犯该些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注:以上文章均发表在微信公众号“生命时报”上。附件中罗列了包含本案权利文章《连续8年夺冠的“最佳饮食方式”!专家说,中国人的体质要这样吃》在内的一共5篇文章。2.微信公众号“生命时报”于2018年1月27日发表文章《连续8年夺冠的“最佳饮食方式”!专家说,中国人的体质要这样吃》的截图,全文2220字,文首以显著字体标注“只提供原创、靠谱的健康咨询”。题目下显示有“原创:生命时报微信”,文末显示“生命时报记者张珺珺”以及“版权声明:本文为《生命时报》原创,未经授权谢绝转载。”3.微信公众号“生命时报”的主体信息截图,显示账号主体为《生命时报》社,微信号×××;4.张珺珺于2017年8月15日出具的《版权声明书》,内容为:本人张珺珺(身份证号:)自2017年7月20日起供职于《生命时报》社,职位为编辑,现承诺本人在职期间发表于《生命时报》报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生命时报ID:×××)等官方平台上的作品均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归《生命时报》社所有,本人仅享有署名权;5.原告(乙方)和文章无忧公司(甲方)于2018年11月4日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一条甲方享有权利的作品明细及权利来源说明2018年10月16日,《生命时报》社出具《版权声明书》一份,声明其合法拥有下列作品的著作权,将该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甲方,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些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投诉、控告、诉讼等,且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附录中的列表包含了本案的文章《连续8年夺冠的“最佳饮食方式”!专家说,中国人的体质要这样吃》在内一共六个标题。第二条甲方转让的权利范围、地域范围甲方同意将上述作品明细中全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乙方,乙方可依法行使该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对该些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投诉、控告、诉讼等,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等。6.原告向文章无忧公司付款的银行电子回单,记载:金额为45000元,用途为版权服务费。原告陈述,原告和文章无忧公司约定每个链接的服务费是1000元。被告对上述证据1至5予以确认,对银行电子回单不确认,认为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11月4日,转账时间是2018年6月5日,转让时间、数额均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主体均从事版权服务工作,无法确认和本案被诉侵权文章存在关联性;且该转账行为无发票佐证。
另原告通过线下向本院提交了张珺珺的身份证复印件,但表示因涉及隐私,该证件仅供本院参考,不作为证据。
三、被诉侵权事实与比对情况
文章无忧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委托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利用存证云技术进行证据保全,该公司出具的《电子数据存证函》(存证编号:20190221000026jux)记载:文件名:连续8年夺冠的最佳饮食方式-生活频道-西安网,文件编号:F1902210292527,申请人: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证时间:2019年2月21日,数字指纹:95d2a36cf419ce4306f5bf8f26a99a2a6fd07fbd,声明:1.本文件通过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原创宝平台对接存证到电子数据存证云综合服务平台;2.本证书中的存证时间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同步;3.本证书证明电子文件自存证后无增减、修改、破坏,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原始性。该证书落款盖章为“电子数据存证云”(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证)。据存证网页显示:http://life.××/system/2018/01/29030543199.shtml网址于2018年1月29日发布了《连续8年夺冠的最佳饮食方式》,题目下端标明:来源为生命时报,文末标明: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经比对,被告发表的文章全文2220字,除对标题进行删改以外,文章内容与案涉权利文章内容高度一致。
另,文章无忧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出具《说明》,内容为:原告是文章无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诉讼维权过程中使用的由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存证云技术进行存证的存证文件,是文章无忧公司委托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其存证云技术做出,并已支付相关存证费用。
其他案件事实
原告为证明其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提供了原告和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依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代理费用如下:原告应在人民法院启动一审或二审开庭程序前向该所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件等。原告确认律师费尚未实际发生。
原告提供的邮件发送截图显示,原告于2019年5月日向邮箱地址xia×××@xiancity.cn发送了一份律师函。被告表示未收到任何律师函和沟通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有以下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享有文章《连续8年夺冠的“最佳饮食方式”!专家说,中国人的体质要这样吃》的著作权;二、被告是否构成对上述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三、如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原告是否享有文章《连续8年夺冠的“最佳饮食方式”!专家说,中国人的体质要这样吃》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文字作品则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案涉权利文章主要介绍了得舒饮食、地中海饮食、弹性素食等入选2018最佳饮食榜单的几种饮食方式,告诉读者如何健康饮食,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认定为文字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微信公众号“生命时报”的主体信息及该公众号于2018年1月27日发表文章《连续8年夺冠的“最佳饮食方式”!专家说,中国人的体质要这样吃》的截图,文章标注了“原创”及作者为“生命时报记者张珺珺”;另据张珺珺于2017年8月15日出具的《版权声明书》,证明其自2017年7月20日起供职期间发表的作品均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归《生命时报》社所有。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本院认定《生命时报》社为案涉作品《连续8年夺冠的“最佳饮食方式”!专家说,中国人的体质要这样吃》的著作权人。根据《生命时报》社出具的《声明书》以及原告、文章无忧公司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生命时报》社将案涉权利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文章无忧公司,文章无忧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转让前后互联网侵犯该些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并承诺同意文章无忧公司有权自主将作品相关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后文章无忧公司将上述权利转让给本案原告,因此本院认定原告对案涉权利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有权获得由此的赔偿或补偿。
二、被告是否构成对案涉权利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西安网”(××)是被告备案登记的网站,经比对,原告的权利文章全文2220字,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发布在该网站的文章《连续8年夺冠的最佳饮食方式》全文2220字,内容与案涉权利文章内容高度一致,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原告权利作品上传至其网站上,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被告网站获得原告的权利文章,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关于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人可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删除案涉图片,并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因其未能证明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所得,本院结合以下因素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
(一)作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文字作品作者的知名度主要是基于对作者所发表作品的影响力结合其个人成就、所获奖项和荣誉,以及社会影响力等因素所作出的综合评价。本案中,张珺珺的身份是《生命时报》社的一名编辑,并非专职作家,尚不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案涉文章的独创性。在互联网时代,作者在撰写文章时可以更为容易地检索和查询到其需要的海量类似或相同类型的创作素材,通过对各种素材的分析和整理,撰写一篇文章较之纸媒时代更为便捷、容易。案涉权利文章介绍了几种入选2018最佳饮食榜单的饮食方式,体现了作者的主观判断及特有表达方式,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然而,在互联网上关于类似或相同养生保健主题的文章和素材众多,与在先作品相比,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独创性较低。
(三)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字数。虽然文字作品的字数并不直接决定文章的价值,但是从一定程度上亦能反映文章内容的丰富程度以及读者能够获得的信息量的大小等。
(四)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的发表和传播成本。相对于纸媒时代,作者写作完成后可利用互联网的开放、共享的特征,将其作品上传于网络空间,使作品以更快的速度在更广的范围传播。本案中,记者张珺珺在完成职务创作后,著作权人《生命时报》社通过将作品上传至其微信公众号,以快捷、经济的方式实现对其作品的宣传推广,极大程度地降低了传播成本。
(五)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西安网(××)发布的《连续8年夺冠的最佳饮食方式》一文,全文摘选自原告的权利文章,对案涉权利文章的著作权保护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考虑到被告在被诉侵权文章中明确标注了出处,在庭审中对侵权的事实予以确认,且在庭审前已删除了被诉侵权文章,表明其已事后认识到侵权行为的不当性并主动予以改正。
(六)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认为,合理开支应当以必要费用支出为度,不必要的开支不应当认定为合理开支。本院认为,合理开支应当以必要费用支出为度,不必要的开支不应当认定为合理开支。本案原告诉请的合理开支主要是转让及服务费、律师费。关于转让及服务费,是原告为取得案涉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支付的对价,属维权必要费用,应当认定为合理开支,但原告提供的银行回执等相关票据,未载明该款项包含的具体内容,也未明确具体计费方式,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每个链接服务费是1000元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金额不予采纳,对转让及服务费酌情予以支持。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系因诉讼而支出,是否属于合理开支,取决于原告提起诉讼是否有必要。本院提倡合理、理性维权,原告应当将协商解决作为维权的第一选择,不鼓励未经协商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让双方当事人均陷于诉讼之中,不仅提高了纠纷解决成本,也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被动地过早介入纠纷,不符合矛盾化解规律。本案中,原告提出其曾向被告的邮箱发送过律师函,但未进一步举证证明该邮件已有效送达给被告,且被告对此亦不予确认,因此不能认定原告在起诉前已与被告进行过协商沟通;现原告在未进行任何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就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无法证明诉讼是其维权之必要手段,其为此支出的律师费,难以认定为合理开支,故对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七)一般稿酬标准。原国家片权局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规定,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为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第九条规定:“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经过本院深入调查,虽然很多出版社、报社、杂志社、自媒体等早就实行市场化的稿酬,知名度高的作者以及好的作品特别是专栏作家、特约稿件的稿酬并不一定按《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但有议价能力的写作者毕竟还是少数,对于大部分普通的写作者或翻译者来说,上述标准仍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本案中,案涉文章的作者张珺珺的身份是一名记者,该稿酬标准对确定本案赔偿金额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的赔偿金额为12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广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200元;
驳回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西安广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马浩铭
书记员胡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