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知民初118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波,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广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惠毅,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广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孟 元 元
二〇二一年 五 月十七 日
书 记 员 邢 彤 丹
打印:相丽华 校对:曹娅楠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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