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92民初7402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锁彬,公司职员。
被告:达内软件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65号实训楼A座第1层。
法定代表人:韩少云。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内软件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晓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