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内软件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达内软件职业培训学校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6243号 原告:***,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达内软件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道科技园路65号实训楼A座第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市达内软件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2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达内软件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广州市达内软件职业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杨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