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6243号
原告:***,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达内软件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道科技园路65号实训楼A座第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市达内软件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2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达内软件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广州市达内软件职业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杨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