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39879号
原告:***,女,199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达内软件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道科技园路65号实训楼A座第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达内为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2000号6夹层721、722、723、734、73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达内软件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内杭州公司)、上海达内为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达内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达内杭州公司、上海达内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两被告返还原告课程服务费用23575元;2、要求二被告按照三倍金额赔偿70725元。事实和理由:我自2021年12月27日,通过上海达内公司报名UID全链路设计高手班课程,实际交费23575元,其中签订了教学业务运营支撑系统V2.0协议,费用为12000元,该教学业务运营支撑系统V2.0用于观看UID全链路设计高手班网课。报名前该机构人员向我承诺课程质量很好,上过课程保障就业。实则反之,报名后发现该机构的课程与其所说的情况不符,课程质量差,并且未保障就业。后于2022年6月我联系该机构人员协商退费事宜,该机构人员推脱不予处理。现我认为他们诱导我购买课程,虚假宣传,并且软件价格不合理、逃避应承担的义务,我要求二被告返还我课程服务费用23575元。
达内杭州公司辩称,双方签署销售使用协议,约定使用我公司软件支撑系统,支付金额12000元,本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我公司无需退费。
上海达内公司辩称,双方于2021年11月27日签署培训及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费用为13800元,协议第四条第二款明确约定退费条款第三个月之后学员申请退费将不予退费,***学完了全部阶段课程,有明确上课打卡记录,不符合合同退款条件。保就业协议中关于退费条款第二条第六款明确约定甲方向乙方推荐岗位面试,乙方不存在无故缺席或者也不配合面试入职等,才会退费,而***未配合甲方推荐面试,对甲方提供的面试机会不参加,导致未就业成功,所以不应予以退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2021年12月27日,达内杭州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达内教学业务运营支撑系统<spanlang=EN-US>V2.0</span>销售使用协议》,约定乙方同意作为买方向甲方购买达内教学业务运营支撑系统V2.0(包括相应的运行程序和用户手册),甲方同意作为卖方向乙方销售并同意乙方使用本软件,本软件每套售价12000元,销售数量一套,合计金额为12000元。该协议第二条载明购买须知:1、乙方购买本软件用于课程使用,在正式开课前,乙方可试听所报培训内容的相关课程,乙方在正式开课前因故不能参加培训,经过书面申请,在正式开课前可办理退费手续。2、正式开课后7日内(包括第7日)学员可以无理由退学并退费,7日后乙方如提出退学的甲方将根据已开课月数按比例向学员退还本软件费用,即学员在第一个月内退学,甲方将退还本软件费用总额的75%;第二个月内退学的甲方将退还本软件费用总额的50%;第三个月内退学的,甲方将退还本软件费用总额的25%,第三个月之后学员申请退学的,甲方将不予退还本软件费。
2021年12月27日,上海达内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培训及服务协议》,约定:乙方参加甲方UID全链路设计高手班培训课程,乙方参加甲方培训的班级为UIDTN211230,4.0个月学习课程,自2021年12月开始学习,学费13800元。该协议第四条入学须知载明:1、正式开课前,乙方可试听所报培训内容的相关课程,乙方在正式开课前因故不能参加培训,经过书面申请,在正式开课前可办理退费手续。2、正式开课后7日内(包括第7日)学员可以无理由退学并退费,7日后由于甲方已做好包括课件、教室、人员安排等在内的全部开课准备,乙方如提出退学的甲方将根据已开课月数按比例向学员退还学费,即学员在第一个月内退学,甲方将退还学费总额的75%;第二个月内退学的,甲方将退还学费总额的50%;第三个月内退学的,甲方将退还学费总额的25%,第三个月之后学员申请退学的,甲方将不予退还学费。同日,双方签订《<培训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之保就业协议书》,约定自乙方完成甲方所提供的全阶段课程后,甲方需基于乙方所学课程方向的掌握情况、个人规划及其意愿为乙方提供就业服务,该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在报名甲方课程签署原合同时,已经明确知悉:若乙方满足如下全部条件,甲方将100%退还乙方培训费用:1、乙方年龄应大于(包含)18周岁,小于(包含)35周岁;2、乙方报名的班级仅限2021年12月及以前开设的班级;3、乙方需在开班前全额缴纳培训费用,方可享受本协议约定的就业服务;4、乙方培训期间,正式课程及自习课程的出勤率均不低于90%;5、乙方在接受甲方提供的就业提升课程及训练服务过程中,乙方不存在无故缺勤或其他不配合的情况;6、在充分评估乙方所掌握技能的实际情况及其个人合理意愿的基础上,甲方向乙方推荐岗位面试,乙方不存在无故缺席或不配合面试、入职等情况;7、乙方自其所报课程结课后三个月仍未就业并且再次重修甲方的同一课程(学习天数达到50天以上)后一个月内仍没有就业(包括甲方推荐就业和乙方自主就业)。
***主张其因上述协议共计付款23575元,达内杭州公司、上海达内公司认可***已付清上述协议对应价款。庭审中经询问,双方确认,***自2021年12月31日开始上课至2022年4月底,2022年5、6月份还可以继续听课。***提交网页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表示上课期间未申请过退费,其于2022年6月23日在系统投诉老师,要求退费,次日老师与其沟通,此后其通过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上海达内公司对网页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认为据此无法证明***符合退费条件。
审理中,***提交网页截图、图片、宣传文件、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师资力量、课程安排、课程内容与宣传不一致,对方让其编简历,虚假推荐就业,宣传的零投诉与实际不符,双方签订协议加重其责任,故要求达内杭州公司、上海达内公司退还其服务费23575元,并按照三倍金额赔偿其70725元。达内杭州公司、上海达内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并不存在虚假宣传,公司老师要求***完善简历是推荐就业的方式,实际上能否通过也要看学员的个人能力。达内杭州公司表示双方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同意退还服务费。上海达内公司提交点播学习记录、出勤打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学习打卡及登录系统的情况,***所报名课程已全部上完,且已为***推荐就业,故不同意退费,导致***未成功就业系因其自身回复不及时,不配合参加公司提供的面试。***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表示其根据公司的指导改简历,但认为不算推荐工作,因觉得上海达内公司不靠谱,就自己投简历,故未回复对***,后来自己投简历失败了,失败后去上海达内公司推荐的公司面试,但未通过,现认为系上海达内公司未指导其就业,导致未成功就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与达内杭州公司签订的《达内教学业务运营支撑系统V2.0销售使用协议》及***与上海达内公司签订的《培训及服务协议》、《<spanlang=EN-US><</span>培训及服务协议<spanlang=EN-US>></span>补充协议之保就业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已完成上述协议约定全部课程的学习,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申请过退款,上海达内公司亦向其推荐面试机会,但***存在未及时回复的情况,故其最终未能成功就业不能归咎于上海达内公司,因此***主**内杭州公司、上海达内公司退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主张三倍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