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1624号
原告:***,女,2001年6月16日出生,侗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达内为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2000号6夹层721、722、723、734、73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达内软件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道科技园路65号实训楼A座第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达内为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达内软件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2年7月2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