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高新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瑞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高新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3财保50号 申请人:枣庄市瑞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小区物业办公楼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403397334614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高新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光明西路2599号枣庄高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楼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063100868。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枣庄市瑞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通过网络查控手段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予以保全,查封冻结数额453,942.25元。元,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其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庄市瑞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高新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3,942.25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790元,由申请人枣庄市瑞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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