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宇门窗有限公司

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杰宇门窗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安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56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大通路529号。
法定代表人:袁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彭祖大道58号绿地公馆2号楼。
法定代表人:卜凡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苏0303民初567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09304.48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城东支行,账号10×××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徐州市分行核算中心,账号11×××0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淮海路支行,账号10×××33;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支行,账号76×××9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0×××39);若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彭祖大道58号绿地公馆2号办公楼1单元1-101室、4号办公楼1单元1-101室房屋(查封数额以银行存款不足的部分为限)。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上海**门窗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支行,账号76×××9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