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

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25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6794724764。
法定代表人:桂亮,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7月12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关于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725民初2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月13日提起网络总对总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于2020年5月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2020年4月1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及公积金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下无房产、不动产、公积金。
五、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3月26日、5月2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公司股权、证券、保险和互联网银行财产。
七、由于被执行人***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决定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655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张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