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

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5执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4117256794724764。法定代表人:郭永慧,住所地:确山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725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欠款2687元及迟延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2月2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为17元、网络银行资金为2.82元、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信息,无证券信息。
三、2021年6月1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河沟村羊角湾35号进行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2021年6月17日,向河南省方城县不动产、房产、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
四、2021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2021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立案期间并向申请执行人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释明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2687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尚余2687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亚东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