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

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725民初2905号
原告: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中段路西(搬运公司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6794724764。
法定代表人:郭永慧,女,汉族,1985年6月7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1月25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事项: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制作费268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9年9月份,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制作招牌显示屏等,总共费用10687元,完工后两次工付8000元,剩余2687元经反复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此成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请求。
被告***未答辩。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按约定给被告安装了招牌显示屏等,被告没有按约定给原告支付价款,现原告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687元的诉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确山大世纪装饰有限公司欠款26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白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