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赛宝装饰有限公司

烟台赛宝装饰有限公司与栖霞宏大有限公司、栖霞宏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6民初1499-2号
原告:烟台赛宝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山区观海路6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4566568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栖霞宏大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栖霞市山城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06195027X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栖霞宏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栖霞市山城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宏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咸宁市长安大道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2300000020947。
法定代表人:林延快,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烟台赛宝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宏大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栖霞宏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宏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赛宝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栖霞宏大有限公司、被告栖霞宏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宏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6.75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85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