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86民初828号
原告:栖霞市万有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跃进路399号。
被告:山东赛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观海路63号内301号。
原告栖霞市万有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赛宝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栖霞市万有堂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赛宝装饰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栖霞市万有堂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
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山东赛宝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牟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