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6民初1499-3号
申请人:烟台赛宝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4566568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栖霞宏大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栖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06195027X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栖霞宏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栖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宏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咸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2300000020947。
法定代表人:林延快,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松涛,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申请人烟台赛宝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栖霞宏大置业有限公司、栖霞宏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宏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16)鲁0686民初14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在交通银行镇江京口支行和交通银行镇江南徐支行账户下的存款。现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在交通银行镇江京口支行和交通银行镇江南徐支行账户下存款的冻结。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