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知民初592号
原告:廊坊市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楼8号8幢四层。
法定代表人: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中原西路与飞龙路交叉口创新创业综合体研发中心楼14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廊坊市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廊坊市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廊坊市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廊坊市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睿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