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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州信亿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桂0202行审178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柳州市海关路西一巷2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红,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科员。
被执行人柳州信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古亭大道100号冠亚·国际星城9栋1-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BECRX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柳城管市支住建行决字[2018]11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明: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2日11时53分在柳州市柳南区集美天悦项目工地的工程渣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柳城管市支住建行决字[2018]11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处罚。如被执行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8月24日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柳城管市支住建行催字[2018]第110020号《强制执行催告书》,该催告书已于2019年3月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柳城管市支住建行决字[2018]11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被执行人工程渣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申请执行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等程序,其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柳城管市支住建行决字[2018]11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秦云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