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民终240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H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A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H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3)辽0304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H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H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H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1,147元,由上诉人江苏H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