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153号
原告:成都市川***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成都市锦江区顺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正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品怀,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膳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艾叶镇**村**>
法定代表人:罗钧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川***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膳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川***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川***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川***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川***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燕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