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川达柏槐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市川达柏槐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自贡田园膳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153号

原告:成都市川***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成都市锦江区顺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正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品怀,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膳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艾叶镇**村**>

法定代表人:罗钧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川***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膳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川***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川***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川***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川***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燕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