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川达柏槐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市川某某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某某膳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川***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品怀,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自***膳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罗钧文,职务不祥。
本院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川***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膳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情况但未依法履行。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原因,暂未正常经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到期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108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347,629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5114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望博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毛德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翔
书 记 员 吴瑞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