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盛(常州)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长阳卓尔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卓尔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帝盛(常州)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638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车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822993987,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宝塔山路23号。
法定代表人:LINJOH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娟,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烽,博爱星(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阳**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MA48BE8HXN,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长阳高家堰镇丹水大道101、102号。
法定代表人:候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文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3035142369,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武汉客厅小型会展中心E栋5层03室(12)。
法定代表人:钟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车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阳**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阳**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文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车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阳**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文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宗志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雯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