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137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宝塔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822993987。
法定代表人:LINJOH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娟,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美景房车露营地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饮马桥路**原双峰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80TPW80。
法定代表人:谢秋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车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杭州美景房车露营地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美景房车露营地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哲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常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