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盛(常州)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鞍山众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常州)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7025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车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822993987,住所地江苏省常州新**宝塔山路**。
法定代表人:LINJOH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娟,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鞍山众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4MA0UJ6LN6Q,,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万水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申请人**(常州)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鞍山众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鞍山众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0000元,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车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鞍山众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