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莲民初字第04487号
原告北京高视远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82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英伦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南路恬静小区1幢1单元4层1203号。
法定代理人***。
原告北京高视远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英伦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高视远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高视远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高视远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英伦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75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