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执83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高视远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825室。
法定代表人:高峰,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懿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乾安路3号院三区12号楼11层1单元1101。
法定代表人:韩雪莉。
北京高视远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1791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北京懿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订金42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10元、公告费56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翥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李树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蒋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