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视远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高视远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懿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2民初17912号
原告:北京高视远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825室。
法定代表人:高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潇,女,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高视远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懿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乾安路3号院三区12号楼11层1单元1101。
法定代表人:韩雪莉。
原告北京高视远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懿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思涛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高视远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视远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懿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懿欣农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视远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懿欣农业公司退还订金42500元;2.判令懿欣农业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4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懿欣农业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懿欣农业公司原称北京翔龙共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龙共创公司)。2017年4月12日,翔龙共创公司与高视远望公司签署《医疗耗材销售合同》,约定高视远望公司向该公司购买一次性使用眼底激光探针500只,总金额515000元。
2017年4月18日,高视远望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将合同总金额的30%即154500元作为订金支付至翔龙共创公司指定的账户。
2017年7月26日,在多次磋商无果后,高视远望公司员工何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翔龙共创公司表示,因该公司无法供货,请求退还已支付的订金154500元,该公司回复待正常营业后退还该笔订金。
2017年12月8日,翔龙共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高视远望公司退还部分订金6万元。
2018年5月3日,翔龙共创公司与高视远望公司签署《医疗耗材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原《医疗耗材销售合同》终止;翔龙共创公司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退还高视远望公司已支付的剩余订金94500元;每逾期一日,按照日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018年6月29日,翔龙共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高视远望公司退还部分订金4万元。
2018年7月19日,翔龙共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高视远望公司退还部分订金1.2万元。
高视远望公司在多次催款无果后,于2020年4月13日向更名后的翔龙共创公司的住所地、合同约定的经营地址及电子邮箱发送《催款函》。
因懿欣农业公司多年以来不履行退款义务,严重侵害了高视远望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懿欣农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懿欣农业公司原称北京翔龙共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龙共创公司)。
2017年4月12日,高视远望公司(甲方)与翔龙共创公司(乙方)签订《医疗耗材销售合同》,约定高视远望公司向翔龙共创公司购买一次性使用眼底激光探针(规格型号A879000,23G弯头)500支,总金额515000元;合同签订3天内甲方将合同款的30%作为订金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2017年4月18日,高视远望公司通过中国银行向翔龙共创公司支付订金154500元。
2017年7月26日,高视远望公司员工何妍给翔龙共创公司员工赵艳只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赵经理,你好!我司于4月份采购的500根23G弯头光纤,合同签订日期为4月12日,且30%预付款(即人民币154500元)在合同签署后已打。由于现在贵司无法供货,请今日将我司之前光纤预付款退回,请随附汇款底单,谢谢。何妍高视。”同日,赵艳只回复何妍,内容为“何经理:您好!目前我司有些特殊情况。我司领导也和贵司董总解释过。由于不良竞争对手举报,药监局突击检查,来我司拷走所有营业数据,出入库情况!责令要求我公司停业整顿!停止一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责令停止收付款业务!我司正在努力尽快短时间内解决,及早恢复正常营业。贵司支付的货款稍等段时间,待正常营业后退还贵司!谢谢理解!翔龙共创财务部”。
2017年12月8日,翔龙共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高视远望公司订金6万元。
2018年5月3日,高视远望公司(甲方)与翔龙共创公司(乙方)签订《医疗耗材销售合同补充协议(还款协议)》,约定:“鉴于1、甲乙双方于【2017】年【4】月【12】日签订《医疗耗材销售合同》(合同号【GS20170033】)简称(原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次性使用眼底激光探针500只,总金额515000元;2.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30%的货款作为订金,但乙方尚未向甲方提供约定货物,乙方已向甲方退款60000元。现就乙方将甲方剩余已付款项退还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补充协议。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原合同终止。2.乙方应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将甲方所支付的剩余款项94500元退还至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款项退还,则每逾期一日,甲方收取5‰的逾期违约金。3.本协议生效且乙方退款义务完成后,双方就原合同无其他争议或未决事项。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5.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018年6月29日,翔龙共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高视远望公司订金4万元。
2018年7月19日,翔龙共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高视远望公司订金1.2万元。
2019年4月19日,翔龙共创公司更名为懿欣农业公司。
2020年4月13日,高视远望公司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懿欣农业公司的注册地址及《医疗耗材销售合同补充协议(还款协议)》载明的该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旭辉空港1-410)邮寄《催款函》,催促该公司退还剩余未返还的订金42500元及逾期违约金66530元。同日,高视远望公司向懿欣农业公司发送附有《催款函》的电子邮件。
懿欣农业公司至今未返还高视远望公司剩余订金42500元。
诉讼期间,懿欣农业公司将住所地变更为北京市顺义区乾安路3号院三区12号楼11层1单元1101。
上述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医疗耗材销售合同》,银行单据,电子邮件,《医疗耗材销售合同补充协议(还款协议)》《催款函》、中国邮政国内标准快递存根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懿欣农业公司未按照自己承诺的时间及金额将订金返还给高视远望公司,应承担继续返还订金的义务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为2018年7月1日。《医疗耗材销售合同补充协议(还款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日5‰过高,高视远望公司降低至年利率12%主张违约金,本院不持异议。
懿欣农业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查明事实并依法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北京懿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北京高视远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订金425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北京懿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北京高视远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42500元为基数的,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2%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北京懿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收到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思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斌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