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方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老泥人雕塑有限公司、山东一方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05民初5683号
原告:济南老泥人雕塑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53号香港国际小区7号楼1-701号。
法定代表人:翟利峰,总经理。
被告:山东一方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闫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肥城市。
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约定,付清所欠尾款24500元;2、请依法判决被告按合同履行约定支付欠款利息1823元,违约金12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2018年11月29日,济南老泥人雕塑有限公司(乙方)与山东一方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雕塑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人物雕塑(实际制作18个),每个人物雕塑7000元,共计126000元(实际款项)。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交货时间为2018年12月15日,安装地点为枣庄市山亭区。双方约定,雕塑制作加工完成经被告确认无误后付到总款的80%(实际分三次已付101500元),然后发货安装,安装完成后再付总款的10%(12600元),剩余总价款的10%(12600元)一年质保期后一次结清。原告称,雕塑制作前被告提供说明及要求,雕塑制作期间被告全程提供建议及验稿,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制作,并得到被告同意后继续下一步制作程序(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原告发货安装完成后,被告未按照约定付给原告剩余款项。原告催要,被告多次以山亭区政府没钱,未给结账为由拖延至今(有电话录音为证),剩余20%雕塑款24500元至今未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双方对未付款金额无异议,但被告辩称因原告制作的雕塑有质量问题,给被告公司和品牌造成影响,且被告花费8750元对雕塑进行了修复。现原告制作的雕塑已投入使用。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承揽费用,但应扣减被告支出的修复费用8750元,即1575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2600元,于法无据。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1823元,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一方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老泥人雕塑有限公司承揽费用15750元;
二、被告山东一方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老泥人雕塑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82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3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曾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