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白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7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祥,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1)陕0527执827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白劳人仲案字【2021】006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2021)陕0527执827号案件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志翔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