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50087号之二
原告: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浦东机场华美达大酒店,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机场启航路XXX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浦东机场华美达大酒店与被告上海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浦东机场华美达大酒店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浦东机场华美达大酒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40元,鉴定费9000元,合计人民币9365元,由原告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浦东机场华美达大酒店负担。
审判长孟筱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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