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4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执字第2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长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扬开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江苏鼎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3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8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鼎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江苏鼎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扬开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林星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