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1724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7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北京鲁能锦绣绿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九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0441100C。
法定代表人:李洪友,总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0。
法定代表人:齐朋,总经理。
被告:天津鲁能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新慧路1号管理中心二区3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95MAO5J6KU46。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鲁能锦绣绿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天津鲁能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文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翟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