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岳县众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1民初646号之一
原告:安岳县众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腾明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华,四川普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81号4栋202号。
法定代表人:谢新华,执行董事。
原告安岳县众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2021年3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岳县众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0元,减半收取计6015元,由原告安岳县众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石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礼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