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岳县众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1民初64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岳县众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腾明勇,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新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岳县众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川2021民初64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860000元范围内采取了保全措施。同时,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岳县众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了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岳县众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岳县众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xxxxxx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xxxxxxxxxxx)的冻结;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岳县众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车牌号:川MXXXXX,车辆识别号XXXXXXXXX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石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凌颜丽
书 记 员  胡礼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