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02民初11084号
原告:山东泽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一:青岛盛顺熙贸易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二: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住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三: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泽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盛顺熙贸易有限公司、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泽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立案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青岛盛顺熙贸易有限公司、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2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山东泽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泽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盛顺熙贸易有限公司、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2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由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