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2民初4239号
原告: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81号4幢2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34458G。
法定代表人:谢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坤,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桦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弦山街道张楼村何小湾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MA481AK52C。
法定代表人:秘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健大方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地润路18号建业总部港B座6层6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G53UUX7。
法定代表人:宗传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桦烨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健大方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敏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