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拓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1民初4228号之二 原告:河南拓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金三角加油站南侧10号门面房(工学院东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9F6ENE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81号4栋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3445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河南拓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拓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1元,由原告河南拓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珊 书 记 员  陈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