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1民初4228号之二
原告:河南拓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金三角加油站南侧10号门面房(工学院东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9F6ENE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81号4栋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3445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河南拓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拓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1元,由原告河南拓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珊
书 记 员 陈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