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沙特阿拉伯阿曼特有限公司与重庆桥里阿曼特复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峡天立材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44-1号
原告:沙特阿拉伯阿曼特有限公司,住所地沙特阿拉伯达曼工业区达曼─霍巴高速公路589信箱。
授权代表:SolaimanA.Al-Twaijri。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桥里阿曼特复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A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三峡天立材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新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龙家湾一号。
法定代表人:*家宏,总裁。
第三人:重庆大桥明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青年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四川金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九里堤1幢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特阿拉伯阿曼特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桥里阿曼特复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三峡天立材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桥明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金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沙特阿拉伯阿曼特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沙特阿拉伯阿曼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特阿拉伯阿曼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沙特阿拉伯阿曼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姜蓓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