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渝02行终276号
上诉人***因与重庆市云阳县桑坪镇人民政府、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5行初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一直以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20)渝0235行初41号行政裁定书,指令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系存在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虽本案上诉人***请求一审法院判令确认重庆市云阳县桑坪镇人民政府与上诉人签订《销号合同》的行政行为无效,但上诉人未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重庆市云阳县桑坪镇人民政府与上诉人签订了《销号合同》,即上诉人***不能证明重庆市云阳县桑坪镇人民政府做出了与上诉人签订《销号合同》这一被诉行政行为。故,***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受案条件。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海川
审 判 员 秦建华
审 判 员 黄晓英
法官助理 付 义
书 记 员 朱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