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渝02行终274号
上诉人***因与重庆市云阳县桑坪镇人民政府、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5行初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一直以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20)渝0235行初39号行政裁定书,指令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重庆市云阳县桑坪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27日与上诉人签订《销号合同》的行政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海川
审 判 员 秦建华
审 判 员 黄晓英
法官助理 付 义
书 记 员 牟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