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地天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千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8051号 原告聊城市地天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西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千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66号天和园小区一区(春园)3号楼1-7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聊城市地天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千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聊城市地天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地天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地天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2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聊城市地天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