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地天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千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958号之一 原告聊城市地天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千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申请聊城市地天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千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千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千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地天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